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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类别: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4-10-02 21:04   浏览: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申报表和填写样本在重庆消防网便民利民服务大厅表格下载中下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场所所在楼层平面图,可为示意图);
(四)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检查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对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